2025-01-17 10:43:48
在HR日常工作中,每当有员工离职时,需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员工离职后,持该证明去下家单位入职,下家单位能够准确清晰地了解到该员工在上家单位的相关信息,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如果是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持此证明去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从法律层面上讲,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但离职证明可不能随便乱开,有人因为HR开具的一张离职证明糟透了心,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01: 不开离职证明.
法院判公司赔员工64万!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的了解离职证明不能乱开,先跟着鱼小保一起来看个真实案例:
一、案情简介
婷婷于2011年3月入职某银行,201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2017年2月10日,某公司向婷婷发出《入职通知书》,载明:
某公司现以书面方式通知婷婷已被公司正式录用,邀请婷婷于2017年3月22日到公司入职报到,并按以下内容到人事行政部办理入职手续;聘用职位为专职董事,合同期限三年,薪酬构成为工资+奖金,婷婷工资税前80000元/月,工资每年支付13个月,12月当月支付2个月工资……
2017年2月15日,婷婷向银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于2017年2月17日在离职申请审批表上签字。
2017年2月27日,成都分行免去婷婷高新支行行长职务。
婷婷于2017年3月21日将其保管的保险柜备用密码钥匙、档案柜备用密码钥匙等物品进行了交接,婷婷及交接人在登记簿上签字。
2017年6月1日,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人力资源部发出一份《人员调动通知》,将婷婷调动至理债业务部工作。
2017年6月5日,某公司向婷婷发出《关于待入职员工婷婷延期入职申请的反馈》,载明:
公司已收到婷婷延迟入职申请,根据公司项目进程安排,婷婷入职的专职董事职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届时,若婷婷还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并与普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将取消录用,请婷婷尽快落实入职条件。
2017年7月13日,婷婷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银行向婷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银行向婷婷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640000元;
……。
银行不服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1、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
本院认为,婷婷与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解除,银行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
首先,婷婷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婷婷于2017年2月15日向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并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为解除的前提条件。
......
2、关于经济损失问题
本院认为银行的违法行为与婷婷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应当对婷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婷婷主张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损失80000元/月×8个月,某公司向婷婷发出的《入职通知》包含了职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也明确载明了将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即婷婷入职普诺公司后的薪酬待遇将按照《入职通知》载明的标准执行,现婷婷要求按照8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其损失于法有据。
......
故此,本院确认银行应当赔偿婷婷工资损失640000元(80000元/月×8月)。
鱼小保补充: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如果未及时给劳动者开具劳动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离职证明可以写员工离职原因吗?
可能有人会问,那可以不可以在离职证明上标注好员工离职原因呢?
注意,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也是有法律约定的,是不能随意乱写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那么,除了规定的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离职证明上用人单位是否还可以写其他内容,比如,能不能离职证明中写上离职原因?
千万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也就是说,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假如用人单位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HR们要注意了!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和领导撕逼、跟同事劈腿……这类只要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离职证明都不能写。
03: HR注意,这2种证明不能随便开!
除了离职证明上的离职原因不能随便乱写,这2种证明也不能随便开!
1.工资收入不能随便证明
王某计划买房,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时要求提供收入证明,于是找到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要求帮忙开具。
在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不低于3500元。实际上每月加上一些销售提成,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但是,银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于10000元,才能满足王某的贷款要求。
因此,王某和公司提出了虚开高收入的请求。HR考虑到员工买房的紧迫性,觉得开个证明就能满足员工的生活需求,也很爽快地同意了。
过了不久,王某辞职了。公司紧接着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长期拖欠的工资,其中的证据就是先前盖章的收入证明。员工用该一万元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补足每月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额部分。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分析:
这是一起HR随意为员工高开收入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
在当今社会,收入状况直接影响办理信用卡的额度,因而,像案例中这样要求高开收入的员工只会越来越多。我们HR一定要注意这件事的处理。
HR出于好心为员工出具高收入证明,但是,由于自身在工资方面管理不规范,又没有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明确的工资数额,导致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员工出示公司盖章的收入证明后,公司无法提供其他的证据反驳该证明上的工资数额,使得自己最终败诉。
2.在职时间不能随便证明
张某经人介绍,入职某电子公司。由于正值旺季, HR忙于招聘,一直没来得及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当年6月,张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并于次月办理了离职手续。
不久,张某回公司找到HR,谈到自己最近希望找工作,但是很多公司都要求有工作经验,并且会考量员工长期工作的忠诚度,希望公司能帮忙重开离职证明,证明自己在公司做了一年的运维工作。
HR觉得员工已经离职了,不会有什么经济补偿的风险。没想到,不久后公司就收到了仲裁委的开庭传票。
张某请求仲裁委确认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8500元。后劳动仲裁委根据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分析:
司法判案过程中讲究的是证据事实,即审判员不能单纯凭借单方的口头辩解还原案件事实,而需要依靠双方为证明自身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判定。
本案中双方的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极短,双方本身没有太多工作材料,但是,HR却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张某开具了不符实际的离职证明,反过来证明了员工的主张,即双方之间在争议期限内存在劳动关系。
因而,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要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公司在没有其他相反并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即使不服也很难有机会得到法院支持。双方能够调解已经算是比较皆大欢喜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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