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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年满50周岁退休,是算生日当天还是次日或前日呢?二审判了

2024-11-25 11:2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灵魂拷问!女年满五十周岁是生日当天还是前一天或后一天呢?


    具体到本案,员工于1971年10月21日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10月20日还是21日抑或22日?


    案例详情


    李莫愁,女,1971年10月21日生,于2013年11月21日入职某超市,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14日,公司向李莫愁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信》,内容为: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将于2021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将于2021年10月20日止。


    请您于2021年10月20日至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如您对退休年龄有异议,则需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政府部门书面意见提供给公司,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部门书面意见予以处理。


    2021年9月下旬至10月的排班表中,公司未为李莫愁安排10月21日后的工作。


    2021年10月20日,公司安排李莫愁于13点上班,17点休息至17点45分,21点45分下班;李莫愁于12点54分上班打卡,在工作岗位完成工作,于21点41分打卡下班时,发现已经被公司取消打卡权限,故未能打卡下班。


    公司为李莫愁发放了截止至2021年10月20日下班时的工资,缴纳了2021年10月的社会保险。


    2021年10月21日,李莫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1248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莫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10月21日年满50周岁,但公司10月20日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李莫愁系1971年10月21日出生,2021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此时,李莫愁尚未满50周岁,因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与李莫愁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系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公司主张不向李莫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李莫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


    公司上诉:李莫愁于2021年10月20日24时即10月21日零时起年满50周岁,公司终止合法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李莫愁的出生日期为1971年10月21日,她于2021年10月20日24时即10月21日零时起年满50周岁。李莫愁的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10月20日,公司向李莫愁发放工资至2021年10月20日,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仍在履行,并未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系于2021年10月21日终止。

    2、关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信》中“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的表述,首先,该表述的不严谨并未损害李莫愁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其次,该表述也理应包含“2021年10月20日24时即2021年10月21日零时”的含义在其中。百度汉语对于“周岁”的词条明确注称“每到公历生日的当天便增龄一岁”,这种计龄方式是公认的传统,无需法律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李莫愁于2021年10月21日零时起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属合法终止,无需向李莫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李莫愁辩称,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她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19时,与公司所说的时间相差19个小时。


    法院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应认定生日的第二天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10月20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与李莫愁提前终止了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以上规定,李莫愁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应认定李莫愁生日的第二天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李莫愁在2021年10月21日依法享有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公司向李莫愁邮寄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信》中显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公司关于职工退休时结束工作的具体时间及退休当月工资如何发放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亦未与李莫愁进行协商和约定,在此情况下,公司未为李莫愁安排2021年10月21日的工作,亦未支付该日的工资,于2021年10月20日提前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莫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辽02民终780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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