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6 09:47:25
曹某于2015年12月1日进入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某管理中心保安一职,工资标准为相应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10月30日,公司以申请人不适合工作岗位为由,通知曹某将其调动保安领班,并将工资调整至每月3000元。曹某拒绝担任保安领班,要求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以曹某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是将申请人调整至管理岗位(保安领班)并对其加薪的调岗,这种调岗是无需申请人的同意,现申请人不至新岗位上班就是不服从工作调动,被申请人有权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则称,自己并不想担任保安领班的职位,这种调岗没有和本人进行协商,就是违法解除的行为。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调动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动工作岗位应当协商一致,或者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符合法定调动工作岗位的情形进行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不应以加薪升职的形式替代法定协商义务或举证义务,在双方已未能协商一致或无法证明或者存在法定应当调岗的情形下对劳动者进行单方调岗并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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