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6 10:51:22
案例一
案号:(2020)苏0591民初7885号
要求甲公司支付其2016年2月至3月14日工资13,138元;
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2,000元;
要求甲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甲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支付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工资7,909元;
甲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2,000元;
甲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唐某办理退工手续;
对唐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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