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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体户口如果离职怎么处理?

2022-06-16 15:37:31

    人在北京工作的小伙伴注意啦,有些单位会提供解决北京户口的指标,但这种一般都是集体户口,假如说如果有一天我想换工作,那这个集体户口怎么办。我看很多人说只要离职了单位就不会管你的户口了,那这种要怎么办,除了买房,有别的转成个人户口的办法吗,如果单位不管户口了,不就相当于白拿北京户口了么?

    背后都有哪些知识点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6月1日出台了一个【公共户】的利好政策,给大家分享一下。

    有图有真相,不是假消息。

    无房员工离职后要不要退出集体户口?

    买了房子但是原户内人员不肯迁户口怎么解决?

    在京无房、父母是集体户,新生儿在京该如何落户?

    这些曾困扰北京集体户市民的问题,将迎来解决方案。

    像你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公共户。

    北京落户政策一览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公共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二、怎么办理“公共户”迁移程序?

    (一)所需证件材料

    1、入户申请书。(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本人办理迁入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4、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附件1)、《迁入“公共户”承诺书》(附件2)或《房屋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附件3)。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2、房屋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房屋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3、“公共户”户内人员迁出“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自愿迁出“公共户”的,应由“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经公安机关审核,“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户条件的合法产权住房的,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将户口迁出“公共户”。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共户”户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

    (3)“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产权住房且都具备落户条件,由落户人自愿选择户口登记地址,落户人未予选择的,按照房产地址无户口登记优先的原则,具体迁移的落户顺序为:①本人是权利人,按照产权登记日期,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②本人与他人共有,选择所占份额多的房屋登记户口;份额一致,按照产权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

    4、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知晓,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对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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