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7 14:15:57
最近51酱看到一则新闻,说的是员工放弃缴纳社保几年后企业被判赔补缴不说,还缴纳了一笔十多万的滞纳金。对于这滞纳金,企业就想让员工也承担点责任,于是双方就在仲裁和法院间“博弈”了起来。
鉴于这个案例很典型,51酱再次通过这则案例,给大家好好说说员工放弃社保的那些“坑”事。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21日,王某香入职某休闲用品公司工作。自2010年3月1日,王某香与某休闲用品公司签订四份劳动合同。
2011年8月1日,王某香以 “年龄大”为由,在放弃参加社保证明书上签名,并在参保人员调查表“放弃原因”一栏中载明“年龄大”,王某香在该调查表上签名。某休闲用品公司没有为王某香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7月10日,王某香向某休闲用品公司寄送解除通知书,以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9月16日,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某休闲用品公司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载明某休闲用品公司没有为王某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为王某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社会保险。
2021年2月5日,某休闲用品公司补缴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滞纳金、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失业保险利息、生育保险利息、工伤保险利息共计130322.93元。
后某休闲用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香支付其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共计130322.93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某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为不减少劳动报酬以书面形式承诺不参加社会保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休闲用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双方均有责任,对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共计130322.93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
王某香提出上诉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处罚措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案涉款项的责任主体均为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定由王某香承担50%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改判:驳回某休闲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员工书面放弃社保的五种后果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还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情况一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李某在入职某印染公司后即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后李某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为李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因此,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
情况二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郭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郭某以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但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单位仍需补缴社保,但不必承担经济赔偿。
情况三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造成的医疗费损失由谁承担?
李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后,该公司未为李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李某就医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损失,要求该公司予以支付。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纳入社保基金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累积13万元。
|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以社保补贴的形式向劳动者进行发放,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主张返还该部分社保补贴。
情况四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汪某入职某清洁公司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某日,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汪某亲属申请认定工伤,社保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该公司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
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情况五 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员工养老损失,怎么办?
钱某入职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且领取了每月的社保补偿。钱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乙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钱某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钱某退休后,根据现有社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故钱某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
| 法官说法:
本案因乙公司未为钱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钱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钱某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如要求精准计算则难于操作,也与审判实践不相适应。
根据目前较为通行的办法,酌定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周岁这一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为宜。
社保无小事,还得靠PEO
社保业务无小事儿,从员工招聘到入职再到离职,社保工作贯穿了员工在一家企业工作的整个生命周期。
社保关系转移、医保报销、生育待遇申领、工伤纠纷、离职管理……社保经办看似简单,其实暗埋很多雷。
社保新参、转入、补缴、减员、信息变更操作看似简单,但如何综合统筹高效解决,考验HR的能力。
HR需要知道每个月什么时候能做、每天几点能做,在规定时间之外不能操作。当前多数HR的困境是没有系统学习和专人指导,碎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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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策复杂
全国社保属地政策差异性很大,需要专业服务商协助。
员工参保意识强、要求高
如今社保挂钩众多公共政策,如买房买车,子女入学等,涉及员工生活方方面面,员工非常关注自身参保情况,断缴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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