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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十大“五险一金”违规操作,建议HR都来看看

2021-12-08 17:35:58

    五险一金违规操作

    “五险一金”一般是员工入职的必备“套餐”,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五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不同于当事人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但在现实操作中,还是有不少公司不按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存在。

    这些违规操作,表面上短时间内看似为公司省了钱,但站在长远角度来看其实也埋下了不少隐患。本文整理了10大常见五险一金违规操作,供HR参考,提前防范:

    1.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客观上无法补办,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注意,赔偿损失是将赔偿款支付给劳动者,而非补缴社保,后者是将钱交给社保机构。

    2.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后发生欠缴或拒缴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欠缴社会保险费还是拒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宜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社保缴纳基数、年限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因为双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这种争议归根结底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而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

    4.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的,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将应当缴纳部分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个人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5.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五险一金违规操作

    6.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后可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应缴纳部分。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保时,自己缴纳个人部分及垫付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为其垫付的部分。

    7.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社保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用人单位对这类劳动关系享受终止权,但终止劳动关系时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人力资源法律注:这个问题各地做法不同,目前实务中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居多)。

    8.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的缴纳。

    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自愿购买范围,而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但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9.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的受益人是劳动者时,不能抵偿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出资购买商业保险的,在劳动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劳动者)给付的保险金属于劳动者或者其合法继承人。用人单位不能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由,来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当以劳动者为保险标的,以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用该保险金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0.用人单位应对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赔偿。

    在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报销产检费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使用医疗保险,且自行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对应当由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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