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9 17:35:24
最近有不少HR小伙伴询问,员工月末入职或者月初离职,当月的社保还要为其缴纳吗?
比如,有新员工在8月25号入职,老员工在8月8号离职,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
那么8月份的社保,公司还需要为这两名员工缴纳吗?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要求职工个人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或者直接不缴纳当月保费。
企业给出的理由也总是惊人的相似:公司有规定,当月工作不满月,不缴纳社保费。如果个人想缴纳,就需要自行承担费用。
多数企业在处理员工月末入职、月初离职的社保缴纳问题时,也有企业按照内部规定,一般的做法是:
针对入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入职,公司将为其缴纳当月社保,15日之后入职,公司将从下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
针对离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离职,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而在15日之后离职,则公司会为其进行社保缴纳。
常见操作≠合法合规
其实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所以上述的那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其实是不合法的。
因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内容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视为无效!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也就是说,员工在职期间,如果企业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出现员工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将会面临以下用工风险:
1、职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补缴风险;
2、离职日期未到,或者刚入职,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企业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具体案例可参考:上岗第一天就猝死,15分钟内公司赶紧参保缴费还来得及吗?
不是每个公司都能及时为员工增员,哪怕员工在入职1分钟发生了意外,也会被判定工伤。但社保不一定会在短时间内就增员成功,所以补充工伤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和社保相比,补充工伤的及时补位的优势明显~
1、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不够保险个人部分扣缴额,需要员工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此情形为仅受在职天数导致收入较低,而非企业绩效等故意状态下导致月收入异常低于常值甚者低于最低月工资的情形);
2、员工入职月自行或前单位已经缴纳社保;员工离职月员工入职下家单位时间早于社保征缴时间,且员工要求必须携带解合书按时入职同时下家单位为其缴纳当月保险(此情形必须商定一致且只能在离职日之后发起停保和次日发起解合,避免形成工伤后社保处于停保状态)。
实操中不管是“当月申报当月减员”还是“当月申报次月减员”等规则,如果法理上判断有强制义务,则需要补缴。
回到“员工月初离职,企业是否应当为其缴纳社保”的问题,一旦员工深究,实操中还是很有希望能获得补缴的。
也就是说,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
综上,建议HR和员工协商一致,灵活处理,比如:员工10号在上家离职,15号入职下家,下家基数更高,员工肯定想离职当月办理减员;但是如果还没找到新工作的,就有可能会搬出条文要求HR给缴纳当月社保~这就到了考验HR沟通能力的时候了
给工作未满月员工补缴社保的做法,会让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保费用,所以建议我们的HR小伙伴遇到类似情况最好注意以下几点:
① 入职时间提早规划,避开“尴尬盲区”;及时办理增员,以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月底入职,是可以在次月办理增员的,30天以内增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30天的问题,比如1月10日入职的员工,有的企业选择在下月的13号,或者14号,甚至15号划款当天选择办理社保增员,这种做法存在风险,因为政策规定的是30日内,也就是说下个月1月10日前企业就应当办理完参保缴费,哪怕至少要办理完社保增员,否则员工可以以“未依法办理参保登记”即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索要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有HR会说,划款的时间是统一规定的,没错,但是参保登记、基数申报、保费缴纳是三个程序,划款代表最后一道程序保费缴纳,前面两道程序是通过社保增员完成的,企业完全可以先办理参保登记,后等待划款缴费。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只不过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约定了通过划款缴纳社保的方式,并没有影响或者侵害参保职工的权益,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只要办理了参保登记,后面保费缴纳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劳动者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没有道理的。
② 把离职减员追缴风险提前预防,尤其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地区,做工资扣缴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
③ 全国性公司,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多查询当地政策或者咨询专业机构;
④ 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类似于“21日离职而当月未缴”这种明显不太合理(虽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当月减员)的做法,应当慎重,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
1、如果当地政策允许单位申请社保退费,那么HR可以带着《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到税务机关柜台办理。
2、如果当地政策不允许,比如苏州市明确规定“苏州市市区(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用人单位滞后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导致多缴社保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不退费。——《关于做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这种情况下,多缴纳的社保费用大概率是要公司承担了。
有的HR可能会产生疑惑,就算承担社保费用中的公司缴纳部分,但这里面还包括了离职员工个人部分,是不是可以要求离职员工返还呢?
来看案→合肥中院(2018)皖01民终5870号
员工王某2012年9月离职,但是公司忘记办理社保停缴,直到2016年3月,接到当地社保部门通知后,该公司才意识到社保未减员,不得不支付王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保费42000余元。
这之后,公司以“不当得利”上诉法院,要求王某返还42000余元社保费用。
二审判决认为“该利益虽为员工所得,但其受益是有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员工客观上未受益,用人单位可等条件成就时再主张返还”为由,判决王某无需返还该笔保险费。
最后这家公司只能默默承担下这笔“冤枉账”。
为了避免发生这类意外,HR在处理员工离职工作时一定要细心,最好是准备一份完整流程清单,包括:填写离职单、离职面谈、核准离职申请、业务交接、办公用品及公司财产的移交、监督移交、人员退保、离职生效、资料存档、整合离职原因,对照清单逐步完成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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