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2 14:47:16
众所周知,今年是开始社保税征的一年,而去年的减税降费政策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实实在在的给我们企业提供了很多好处。
今天,这里还要告诉小伙伴们一个消息,厦门市社保费迎来重大变化。
外来工和本市职工首次同步
国税总局厦门分局最近发布: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文件精神,2021年我市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
这个通知是重点怎么讲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1、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
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自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以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无独有偶,厦门的医保缴费政策也发生了一定变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异地转入年限。参保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办理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在本市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认定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补缴统筹差额
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历年缴费基数(外来从业人员当年工资缴费口径),补缴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2.缴费年限折算
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下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四)重复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同时在本市和异地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异地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市后,可与本市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得累加计算。
关于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认定这里有几个地方需要注意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在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本市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或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足。
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补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从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另: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申报确认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不再予以调整。原《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医保〔201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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