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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调整婚假和丧假天数、范围,要从四方面明确!

2020-05-28 11:35:25

    很多HR小伙伴,在处理员工婚丧假申请的时候,会出于企业用工成本角度考虑,拒绝掉一些情况特殊员工请婚假,甚至不批复员工的丧假申请。但是,这样的行为可以吗?事实上是会造成一些后果的。

    这些情况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请婚假被拒,能要补偿吗?

    彭某于2011年6月入职某喜鸟公司,担任行政助理。2012年2月起,公司为彭某的工作内容增加了样衣仓库管理。

    2013年5月,彭某登记结婚并计划生孩子。彭某称,当时自己提出休婚假,公司不同意,只能以“回老家有事”为由申请了调休。

    2014年3月26日,彭某通过电子邮件向某喜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为:“公司长期给本人代额外仓库工作,后期导致本人流产以及病毒感染,现仍需治疗,无法继续正常工作”。

    之后,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外,还提出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休婚假的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虽然在2013年5月登记结婚,但其在职期间并未明确向某喜鸟公司申请休婚假,故其未享受婚假并非某喜鸟公司的原因所致。

    鉴于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未申请婚假、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婚假工资并无明确规定。

    因此,法院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员工请丧假,被公司记旷工。

    董小姐于2005年6月入职某装饰装潢公司,任职客服人员。

    2007年1月15日,董小姐因父亲病故,向单位请假回家料理丧事,单位规章没有对员工丧假具体规定,只是要求“请假超过三天的,需总经理批准”。

    董小姐老家在四川某县,三天假期显然不够,于是她当日多次打电话联系总经理赵某,未得到回复。

    次日董小姐通过手机短信请假:“赵总您好,因父亲病故,母亲重病,必须马上回家,望您谅解,请予请假,谢谢。能否接下电话?董某某。”

    赵某未回应,董小姐只得先向车间主管请3天事假回家奔丧。

    因临近春节,加之母亲病危,董小姐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单位续假,但均未联系到赵某,也未获得单位正式答复。

    2007年2月7日董小姐返回公司。

    公司称,因其“连续旷工3天以上、年度累计旷工15天以上”,已于2007年2月3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董小姐不服,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不是国企,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路途较远的客观情况,同样应当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最终,法院判定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用人单位恢复与董小姐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损失。

    相关法条

    看完两个案子,我们再来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虽然法律法规有了明确规定,但总有企业围绕着“国营”、“酌情”等部分,没有为职工的婚丧假放行。

    但是这事,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有人大代表提出:

    出台涵盖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相关规定并适当调整丧假范围、延长丧假时间的建议。

    规定如下

    人大会议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答复(人社建字〔2019〕66号):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涵盖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相关规定并适当调整丧假范围、延长丧假时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婚丧假规定最早见于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

    其中规定:

    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

    1980年,原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进一步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目前,我国劳动者除每年享有115天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还可以享受5—15天的带薪年休假。

    实践中,不少职工结合现行休息日、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假期筹办婚事、照顾关怀亲属。

    但正如您所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丧假和路程假的贯彻落实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职工特别是岳父母或公婆治丧带来了一定的实际困难。

    您提出的出台涵盖企业职工的婚丧假法律规定、增加丧假天数等建议,有利于缓解处理亲属丧事的压力,对于尊重传统文化、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具有现实意义。

    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婚假和丧事假制度调整意见,主要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婚丧假适用主体范围。

    按照公平的法律原则,明确各类企业主体都应平等履行相应义务。

    二是明确婚丧假天数标准。

    对婚假和丧假的天数统一予以调整,并统筹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三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对未依法落实规定的企业,明确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覆盖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继续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出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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