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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利好政策又来啦,南京出台新规

2021-05-28 15:08:41

    近日,南京市出台《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餐饮网约配送员群体(以下称“外卖骑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政策,从点切入,将保障灵活就业者权益工作落实到细节,聚焦到特定群体。

    南京从“细节” 保障灵活就业

    此次,南京市出台的《指导意见》从点切入,将保障灵活就业者权益工作落实到细节,聚焦到特定群体。

    据了解,早在今年初,南京市人社局就从劳动关系角度入手,对餐饮网约配送员群体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显示,从全国范围看,仅“美团”平台带动的就业机会就有1960万个,其中包括270万个配送就业机会、1600多万个商户就业机会。以“饿了么”为例,目前南京市区范围的“专送骑手”约有3000-4000人,“众包骑手”流动性强,人员不固定且数量变动大,每日达到“日活指标”(即每天完成1单以上订单)的人数近万人。

    南京市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外卖骑手”中的“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等用工类别进行了界定,对与之相应产生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以及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进行了区分。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专送骑手”(包括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对“众包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也依法予以明确。《指导意见》强调,企业在招用“外卖骑手”后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向“外卖骑手”明示,避免因外卖骑手的误解、误认或企业有意回避而在日后产生权益纠纷。

    《指导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非全日制骑手”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专送骑手”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让“外卖骑手”可以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文件还鼓励用人单位为“外卖骑手”投保商业保险,加大职业伤害风险防范力度。

    现状:我国灵活就业人数持续增长

    在互联网领域,随着零工经济、共享员工的兴起,灵活用工平台覆盖用户规模与日俱增,灵活用工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包括在线运营、骑手、网络教师、健身教练等新的职业形式陆续出现。大量中小微企业也因灵活用工模式激发出活力,直接带来可观收益。这些在数字化信息平台上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共享性,已受到广大企业和就业人员认可和青睐。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发布的《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1)》蓝皮书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企业采用灵活用工比例达到55.68%。灵活用工收入达到380多亿元,纳税约25亿元,缓解了6400家平台企业的用工压力,帮助1000余万劳动者实现就业脱贫。

    人社部调查显示,截至2020年8月,我国包括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送餐员、家政阿姨等灵活就业人数已达到约2亿人。在疫情影响和政策推动下,对于灵活就业的需求持续上升。


    障碍:灵活就业者权益保障难

    灵活就业者数量的增加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例如“讨薪无门”“工伤难赔”的情况时有发生。灵活用工中存在的围绕平台竞争、薪酬、外卖员与平台劳动关系等问题日益显现。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发现,在涉及新业态劳动者被欠薪、因工受伤要求赔偿等争议案件中,各地法院对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没有较为明确统一的意见,类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裁定上也存在差异。

    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发现,现在灵活用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就在于劳动合同保障下的劳动者与灵活用工模式下的灵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同。

    仔细剖析灵活用工模式,灵活用工平台承揽用工需求方的业务后向灵工人员或其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进行业务转包,以平等合作关系取代原来传统的具有人身隶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使得灵工人员更具有自主性,用工需求方亦无需再面对众多员工的招聘、管理、发薪、报税、奖惩等烦琐工作,而由专门的灵活用工平台用新的匹配、协同管理与治理等方式进行管理,该模式确实符合在当今社会经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社会生产资源进行不断重组的客观规律。

    由于劳动合同保障下的劳动者与灵活用工模式下的灵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同:即灵活用工模式下,无主体可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及责任,这就导致灵活用工平台及用工单位在给予灵活用工人员相应权益保障时无法律规范可依。

    在灵活就业劳动者数量逐渐增加的形势下,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措施: 出台政策,为灵活就业提供保障

    面对日益增加的灵活就业者劳动保障需求,国务院在2020年7月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予灵活就业以政策支持。

    《意见》强调,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意见》指出要“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意见》,部分地方政府保障部门也纷纷出台针对灵活就业的相关政策,虽然政策的侧重各不相同,但都不约而同的为更好的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诉求一起提供有力的支撑。

    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出台的《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在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方面作出突破;而作为全国首批针对灵工人员出台的地方标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共享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互联网管理与服务指南》,也针对灵工人员管理与服务的基础要求、管理要求、服务要求、管理与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内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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