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7 17:54:17
前段时间,鱼小保看到这样一个案例:
石某生前是某贸易公司的员工,根据他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的一个工作日,石某下班回家后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
当晚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石某妻子在当地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后,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石某死亡时不在上班时间、岗位,不予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申请工伤赔偿的必要程序。
但是其实,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其实很多工作场景都不被认定为工伤。
这几种情况无法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
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鱼小保提醒:
其实这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下班后因为应酬喝酒导致的胃出血等疾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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