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6 11:02:56
近期,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作出解答。
通知中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与案件管辖,其中对涉社会保险纠纷的受理范围进行详细说明,具体怎么回事呢?赶紧和鱼小保一探究竟吧~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与案件管辖
1.涉社会保险纠纷的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日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
3.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5.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者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可以看到,在北京高院发布的解答中,明确公司不买社保、未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那么,遇到公司不缴纳社保或者为足额缴纳社保该怎么办?如何主张赔偿?
首先需要看有没有因此给员工带来损失,才能具体衡定赔偿金额。
如果员工仲裁,公司可能面临3大赔偿:
第一,需要给员工补缴社保;
第二,如果因企业未缴社保给员工带来损失,企业还要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三,不缴社保+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赔偿2N;
因为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强制的,就算员工自愿放弃,签协议,企业也不可以不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这17种情况,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赔偿: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2.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3. 未足额支付劳动工资的
4. 未及时支付劳动工资的
5.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 克扣工资的
7.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9.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1.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4.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5.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高院在解答中也明确,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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