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31 16:05:58
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按照员工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确定?
很多HR和劳动者纠结于这个问题,下面从法律规定做个分析,看看经济补偿金基数到底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的工资问题,现提供一些实务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山东高院(2022)鲁民申782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原审判决计算殷珑珑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时系以(2021)鲁03民终177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殷珑珑2020年1-8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原审计算依据中2020年7月、8月工资均为实发工资,据此计算出的殷珑珑月平均工资数额不当,本案应予再审。
二、湖南高院(2016)湘民再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一审法院按照上诉人鞍山经济开发区宁远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陈宝勇之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2,500元/月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并不当,上诉人鞍山经济开发区宁远镇卫生院关于以实发工资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鞍山经济开发区宁远镇卫生院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五、(2021)粤15民终306号
关于颜铮的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一审法院以颜铮每月扣除社保、税费、公积金等费用后的实发工资为基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于法相悖,本院予以纠正。
六、(2017)川07民终1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故原审法院认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并无不当,上诉人称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实发工资计算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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