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 09:41:33
什么?主动辞职还能获赔近57万?第一次听说这操作,鱼小保也属实吃惊了!
到底怎么回事?赶紧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7日,汪小姐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总提交辞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手续办完我就滚,您告诉我,今天我怎么交接”等内容,范总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汪小姐继续在公司工作。
银行流水显示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照常支付汪小姐工资。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汪小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公司3个月后同意辞职,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汪小姐虽于2021年9月7日向范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并未就该意思表示应允,未与汪小姐办理离职手续等,双方均认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汪小姐正常提供劳动;而时隔三个月之久,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责任。
经核算,汪小姐工资高于北京市2020年职工月均工资标准三倍,应按三倍计算,其计算基数不应超过378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公司支付汪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公司上诉: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离职不构成违法解除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即上诉人依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汪小姐始终未撤回离职意思表示,其行使预告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送达公司即生效,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撤回。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离职不构成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判决:
公司在3个月后以同意辞职申请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汪小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汪小姐在2021年9月7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以回应,而是继续接受汪小姐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
公司在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在案事实核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额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而是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3)京02民终3123号(当事人系化名)
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法条规定,劳动者无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提前30天”,实际上是给公司的缓冲期,并不是给员工的缓冲期。
但正如上述案件所说,在这30天内公司未明确回应,办理离职手续,则默认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公司不能无故辞退员工。
除了及时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员工离职还有哪些法律风险要点呢?
员工离职
其他法律风险要点
1、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期未满30日通知,单位如何追究其责任?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满后,员工如果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如果员工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30日,更有甚者,还有的员工不辞而别,那么用人单位怎么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呢?
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30日的,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很难举证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很多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的不辞而别或者即辞即别也束手无策,只能大度地让员工离开。
2、员工离职,当月工资是必须在离职当日支付还是可以到下个工资支付日再支付?
举例而言,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员工每个月的工资在下个月的5日才能发放。若某员工2009年4月15日离职,那么公司是否可以等到下个月的5日才发放这位离职员工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各地的地方立法一般均规定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而不得在下个工资支付日再支付。
只是江苏省有比较特殊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江苏省,关于工资的结算,双方可以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3、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保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那么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是否需要保存呢?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的保存义务,但是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对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也要保存。
举例而言,某员工找到了新工作,于是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申请,一个月后随即离职,该公司人事经理也将这位员工的辞职申请丢进了碎纸机。然而,这位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后,发现在新单位工作的工作不如原单位好,于是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由于公司拿不出这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因此,也只好让这位员工重新回公司上班。
由于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事项的举证责任专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在本案中,该公司需要举证是这位员工提出辞职的,然而由于证据已经被人事经理丢进了碎纸机,公司又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是这位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因此,只能乖乖的让这位已经自己提出辞职的员工回来上班,单位由于没有保存这位员工的辞职申请而不得不吞下这粒苦果。
4、员工患病且医疗期已过,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那么除了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是否还支付医疗补助费。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5、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多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只要协商一致,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协商劳动合同再履行一段时间后解除,即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点双方可以以约定的的方式进行设定,解除日可以是协商当日,也可以是协商日后的某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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