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7 16:00:50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决定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等13部行政法规,并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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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777号
2024年5月1日,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文件中明确将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1、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2、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
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电子工业部、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3、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
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
5、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修改为“海关出具的相关事宜”。
六、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6、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七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2、煤炭送货办法(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修订 1965年12月6日国务院批转)
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 1986年6月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4、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气象局制定 1985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5、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1986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6月1日计量局、水利电力部发布)
6、全民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7、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6月20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8、全民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9、全民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0、全民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号发布 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修订)
11、全民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5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1号发布)
《劳动保险条例》废止
有哪些问题需要提前关注?
文件中最与大家息息相关的就是2024年5月1日即将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本“条例”是在原来的政务院在1951年制定和实施的条例,性质为行政法规,但是社会的变化,的相关法律也做了很多的新的调整和很多的新规定,因此本“条例”实际上已经成为“历史”,但是一直以来并没有明确规定废止。
目前国务院正式宣布废止,也就正式退出历史的舞台,并不再作为法律依据所适用了。
那《劳动保险条例》废止,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
一、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按时缴纳社保的重要性
对于个人而言,废止《劳动保险条例》并不会对其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重要的是,个人需要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只有确保每月缴纳社保,才能享受到各项保障,包括养老金和医疗待遇。
二、对病假工资的影响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1951年制定、1953年修正,一些配套文件也就制定的比较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施行,又制定了一些文件,这些文件内容在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方面与前面文件内容不相一致,这就导致各地理解不一致,从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执行标准。
后面有些省、市又出台了地方规定,如河北省、上海市、深圳市等,这使得当地对病假工资发放标准相对有了统一标准。
而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被废止后,一些依据此行政法规制定的配套文件也将会被废止,这将会使各种制形式的企业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执行病假工资的标准得到统一,对于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省、市,很可能会降低当地企业的负担,对企业来说实际上是利好的。
三、社会进步的必然性
废止《劳动保险条例》被认为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时代的发展,旧的制度可能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因此,废止该条例意味着社会在劳动保障方面将迎来全新的变革和发展,这对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是至关重要的。
附现行有效规章76件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社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过多次清理,截至2024年3月13日,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共有76件,为便于读者查阅,特整理如下并全部附上链接及文号、施行日期,供收藏转发!
人社部现行有效的规章(76件)
序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名称(附发文号、施行日期) |
1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2023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公布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
2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3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
4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5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2020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6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05年5月24日《人事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7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8 |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10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9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10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11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12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13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14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15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16 | 企业年金办法 (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公布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
17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7年10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18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017年5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19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17年5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20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1996年1月22日劳部发〔1996〕29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12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21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7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公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22 |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2016年9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23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24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15年8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25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26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011年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27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28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29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2011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30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11年9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
31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32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33 |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34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35 | 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36 |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1986年11月11日劳人培〔1986〕22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12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修订) |
3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2010年3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8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09年7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39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40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41 |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7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8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42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43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
44 |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45 | 最低工资规定 (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46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47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3年2月27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48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001年5月27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49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00年11月8日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0 |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1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3月19日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2 |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1997年8月8日劳动部令第9号公布 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
53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1997年5月27日劳部发〔1997〕18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4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6年9月27日劳动部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
55 |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7日人发〔1996〕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6 |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1995年8月24日劳部发〔1995〕329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57 |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8 | 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6日人薪发〔1995〕32号公布 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
59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7日人职发〔1995〕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60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22日人薪发〔1994〕5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61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994年12月14日劳部发〔1994〕503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62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63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64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65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年11月14日劳部发〔1994〕447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66 |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4日劳部发〔1994〕4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67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1994年10月31日人职发﹝1994﹞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68 |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1994年3月25日人调发(199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69 |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1994年2月22日劳部发〔1994〕9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70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6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71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72 | 城镇集体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1990年10月5日劳薪字〔1991〕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73 |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1991年2月4日人调发〔199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74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10日人职发〔1990〕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75 | 全民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8月14日人计发〔1990〕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76 |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 (1990年4月14日人调发〔199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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