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态> 社保资讯 > 正文

收藏!官方关于带薪年休假的5个重要规定

2024-02-27 16:56:46

    带薪年休假5个重要规定,建议HR收藏学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5、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

    四、关《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五、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2009】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人社厅函【2008】4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人社厅函【2008】421号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广大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对其中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以更好地操作和执行。为此,特向你们请示如下:

    一、关于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如何理解。是仅限于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还是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如何理解。是指职工的全部工作经历(包括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还是指职工按照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工作时间。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

    以上这些官方公布的关于年休假的重要规定,在实际工作场景中经常作为参考源,建议HR收藏学习,以后遇到员工提休年休假,心里也有数啦~

51社保 正在成为企业标配
14000+
企业
200万
服务用户
外包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
智能社保SaaS服务
  • *
  • *
    • 选择企业规模
    • 10人以下
    • 10至300人
    • 300人至1000人
    • 1000人以上
我已阅读并同意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添加客服微信
51社保客服微信

识别二维码

申请免费试用

请选择您的咨询类型

企业业务

个体业务

立即开始咨询

与专业人员沟通解决方案

立即咨询

400-668-5151

51社保-好社保

51社保暂不提供面向个人的社保代理服务,如想了解个人社保相关知识,请扫码关注「好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