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1 16:52:45
关宏宇于2008年7月14日入职广州某公司,2016年3月30日,公司解除了与关宏宇的劳动合同。
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关宏宇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写了两条: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关宏宇于2018年1月19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关宏宇的全部仲裁请求。
关宏宇对此不服,提出本案诉讼。
起诉理由:离职证明写上离职原因,对我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公司应当重开。
关宏宇诉称:解除合同通知书上写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范畴,对我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故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公司答辩:离职证明虽然有解除原因,但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然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不同意关宏宇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法律并未禁止在离职证明中写离职原因,公司无需重新出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因解除与关宏宇的劳动合同,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虽然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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