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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如果不续约,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吗?

2023-11-21 14:44:34

    最近经常有HR问:“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终止不再续订的情况,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本人吗?”

    此问题在全国的答案并不一致,应结合地方性法规综合判断,有些地区需提前30天,有些地区则不需要。比如北京地区需提前30天,否则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深圳地区则不需要提前30天,到期不续订的即终止。

    详细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与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不续订,但是没有明确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任务完成时可以终止不续订,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结合以上法条及解读总结如下:

    两个明确:

    1、明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或任务完成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不续订。

    2、明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不续订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个未明确:

    未明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前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

    通过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中并未明确到期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所以需要结合地方性法规看,下面整理几个城市的地方性规定。

    北京:《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解读:在北京地区履行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不续订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否则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深圳:《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2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解读:深圳地区履行的劳动合同终止时,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到期直接不续订终止。

    上海:《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40条,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解读:上海地区履行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不续订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否则支付一个月待通知金。

    重庆:《重庆劳动合同规定》第20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

    解读:重庆地区履行的劳动合同终止时,无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到期单位不续订的即可终止。


    在地方性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呢?如果在双方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性法规无约定,劳动合同中也无约定的,则无需提前30日通知,到期单位不续订的即可终止。

    结合以上法条及解读,是否需要提前30的情形,总结如下:

    1、地方性法规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2、地方性法规没有约定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3、地方性法规没有约定的,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最后,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或任务到期时可以终止不续订(注:除其他不可终止情形外,详见附1),是否提前30天通知,应优先看地方性法规,其次看劳动合同约定,均无约定的,则无需提前30日通知。不论是否提前30日,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

    附1:劳动合同到期时,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可以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注:以上六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注:工伤等级为1-4级的,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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